⒈ 经地质部门勘探,并被政府有关权威部门审核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的数量。中国规定矿产储量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开采储量,探明程度最高,可作为企业编制生产计划的依据。第二类是设计储量,探明程度较高,可作为大中型矿山企业设计和建设投资的依据。第三类为远景储量,探明程度最低,仅作为进一步布置地质勘探工作和矿山远景规划的依据。第四类是地质储量,又称预测储量,是根据地质测量、成矿规律等预测的储量,仅作矿产普查设计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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