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颁发,由国防部长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奖章。不分级,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两年及其以上或虽不满两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连级及其以下人员。对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包括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在内),不符合授予解放勋章条件的,根据功绩授予解放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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