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是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开始的。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经由郡县等官吏推荐而任官。
《后汉书.卷六一.左雄传》:「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
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章表》:「前汉表谢,遗篇寡存。及后汉察举,必试章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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