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户 《隋书·麦铁杖传》:“ 陈太建中,﹝ 麦铁杖 ﹞结聚为羣盗, 广州 刺史 欧阳頠 俘之以献,没为官户,配执御伞。” "唐代贱民阶级,大体上,可分为官贱民与私贱民二种:官贱民又分为官奴婢、官户、杂户。工乐及太常音声人等;私贱民又分为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官户,官奴婢被恩免者则为官户。简言之,有以下三点:1.官户为没配入官之罪人。2.官户之籍,隶属本司,州县无籍。3.官户当色相婚,禁止异色相娶。"(摘自黄现璠著:《唐代社会概略》 ,商务印书馆,1936年3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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