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凭 太平天国发给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证。据现存太平天国田凭实物及文献记载,天历十年(1860年) 以后,在江苏、浙江地区以忠王李秀成等省一级负责官员的名义颁发,目的是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并据此征税。每年遵照天朝定制完纳银米,不得违误; 所有自份田产并无假冒隐匿等弊。给凭之后,如有争讼霸占一切情事,准该花户禀请究治。”其中说明颁发田凭的原因,领凭者的义务与权利等。凡有土地者,都要领取田凭。地主要领取田凭后方能准收租。不领凭即失去对原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不领凭收租者,其田充公。”对荡田所发田凭,称为“荡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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