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选任隐逸不仕人员。
⒈ 选任隐逸不仕人员。
引《南史·隐逸传下·诸葛璩》:“齐 建武 初, 南徐州 行事 江祀 荐 璩 於 明帝,言 璩 安贫守道,悦《礼》敦《诗》,如其简退,可扬清厉俗,请辟为议曹从事。”
《魏书·前废帝广陵王妃》:“﹝詔﹞前员外简退优阶者,追之;称事简下者,仍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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